《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取得資質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壹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作為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任職並註冊。
第二十壹條:
註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範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項目規模標準執行。
壹名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建設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註冊建築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建設工程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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