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37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教育不改。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擴展數據
1.教師應該關心和愛護每壹個學生。對學生有困難,思想道德素質差的學生,壹定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平時要特別註意。
2、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堅持理性,感性。每個老師都應該用自己的模範行為來教育和影響學生。
3.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禁止教師使用簡單粗暴的方法打罵學生,或者使用站立、奔跑、抄書、勞動、趕出教室、不準上課等侮辱人格尊嚴的變相懲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