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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假和病假的區別。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

事假:壹般指因私事或個人原因請假。

病假:是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病假。

2.不同待遇:

事假: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不同的擔保

事假:事假是個人與單位協商的休假,不受法律保障。

病假:病假必須有醫院證明,有勞動法保障。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天數最高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以上。(2)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6個月以上不滿10年,工作不滿9個月不滿15年的為12個月,工作不滿5年的為18個月不滿10年的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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