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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個人寫壹份保證書,保證工作期間出現任何意外情況,公司概不負責。怎麽處理?

公司要求個人寫工作期間出現任何突發情況公司概不負責的保證書是違法的,應該拒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受到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傷害的,屬於工傷;如果符合第十五條,也應視為工傷。單位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現單位要求員工出具免除單位法律責任的保函是違法的,違背了法律規定,員工有權拒絕出具保函。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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