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齡18,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3、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4、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5.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6.受到村民的信任。
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壹般流程如下:
1,村民委員會選舉;
2、村民登記,確定選民名單;
3.提名候選人;
4.召開選舉會議並投票。
綜上所述,各地情況不同,方法步驟也有差異,但無論采取什麽方法,換屆選舉都不能違背黨的組織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