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
第壹條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汙染,促進資源再生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65 438+02]22號)和《關於
第二條本技術政策是指導性文件,旨在指導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和回收,建立上下遊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第三條本技術政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以及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動力電池包括:
(壹)使用後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電動汽車正常行駛或者因其他原因拆卸後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報廢電動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梯級利用後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動力電池包括廢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