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是壹個寬泛的概念。作為壹個律師,他應該講良心,但是他的良心的概念應該分為兩部分,狹義的。
第壹,律師要有良心,就是要對委托人負責,不能只收代理費不辦事;
第二,律師要有良心,這個良心就是對法律負責。律師雖然要對委托人負責,但絕不能顛倒黑白,信口開河,甚至栽贓陷害;
第三,律師要有良心,這個良心是對對方負責的。律師雖然接受壹方當事人作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聘請,但不能為了打贏官司而不顧道德去篡改證據甚至傷害對方。
第四,律師要有良心,這個良心就是對案件事實負責。
第五,律師要盡職盡責,就是不能信口開河,欺騙委托人。有些律師為了拿到案子,堅持讓根本贏不了的案子能贏。最後中介費收了,官司輸了。他把責任推到法官身上,說法官歪曲了法律,完全不負責任。
第六,律師要有良心,也就是要有社會公德。
在我看來,律師的良心是律師素質的體現。如果壹個律師法律素質很高,卻沒有良心,那只能說明壹個問題:
他是壹個合格的律師,但他可能不是壹個合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