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時,市民可與施工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或聯系當地城管部門或110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章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市區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將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