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以及獲得賠償的權利;國家保護教育、科學、文化權利以及自由婦女、婚姻、家庭、兒童和老年人的權利;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是做人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等物質人格權和自由、姓名、肖像、名譽權、隱私權等精神人格權。作為人權的壹部分,人格權伴隨著生命,自誕生之日起就伴隨著我們。在我們的生命歷程中,它是每個人獨自享有的,不能轉讓、拋棄、繼承,也不能被他人非法限制,更不能脫離我們的生活。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位。人格權還包括生命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人身完整從來都是完全由自己支配的,人身自由權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和充分享有其他權利的基本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