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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法律主觀性: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依照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關於期限和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包括兩種情況:(1)當事人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公告後直接送達當事人;(二)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日期的第二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逾期”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郵寄送達、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結合行政處罰的規定,將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和拘役。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其犯罪記錄納入個人檔案。這意味著民事主體將無法再使用信用貸款,也無法輕松找到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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