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公開執法條例》
面對群眾的圍觀,公安部要求,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在“攝像機”下執法,註意規範執法行為,不要過猶不及,不要做過激的事情。
不得強行幹擾群眾拍攝、扣押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以口頭勸阻。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要及時果斷依法處理,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
如案件需要保密,應以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情節輕微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泄露,否則將承擔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使社會廣泛知曉執法公開的範圍、期限和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
第五條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關註、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於不適宜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告知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