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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程序要求

法律分析: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的情況很多。如果決定不起訴,應當在接到不起訴決定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壹條被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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