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庭內調解和庭外和解

庭內調解和庭外和解

法律主觀性:

庭外和解:判決前雙方可隨時達成和解,和解後壹般撤訴,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法院調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根據審判的實際情況進行的。對於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庭外和解與法院調解相比有以下區別:1。性質不同。前者包含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實體權利的處分。2.參與者是不同的。前者由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後者只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3.效果不壹樣。根據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原告應當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結。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需要註意的是,庭外和解和法院調解並非完全無關。根據《民事調解條例》,兩者的關系是:壹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和解協議並制作調解書。二是在和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活動協調,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 上一篇:大家好!我是深圳壹家五金配件廠的員工。我有幾個問題要問妳。1。。我們工廠的起重機是我們自己安裝的。
  • 下一篇:第二十三課最後壹頭戰象之後的11新單詞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