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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誰更有效?

從憲法上看,國務院和都州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同等的憲法地位,不存在隸屬關系。國務院行使行政權,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三種有效關系:

1.行政法規在立法前由國務院授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此時,行政法規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釋不得與之相抵觸;

2、行政法規屬於憲法第89條規定的有關行政職權的規定,不屬於司法解釋;

3.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法律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負責解釋的以外,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同等效力。兩者如有沖突,應報主管機關處理。

擴展數據:

行政法規主要由政府職能部門發布,司法解釋主要由高院發布。如果壹部行政法規是中央職能部門發布的,其級別與司法解釋相比是壹個級別。

司法解釋相當於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領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含義的解釋以及下級法院對法律理解問題和具體操作的答復。它具有壹定的抽象性和普遍適用性,必須由各級法院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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