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五條民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第六十六條供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或者貨物使用的民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配備必要的設施,為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提供良好服務。
第六十七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機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十八條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機場及其助航設備,應當繳納使用費和服務費;收費標準和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第壹百二十六條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