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生產黨黨員教育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黨員的組織關系是指黨員與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
每個黨員都必須加入黨的壹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並已建立黨組織的黨員,壹般編入所在單位黨組織。黨員,無固定工作單位或在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壹般並入其經常居住地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和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化,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且所在地相對固定的,組織關系應當轉移。有黨員編制審批權的基層黨委可以直接在全國範圍內轉移和接收黨員的組織關系。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時,必要時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查看黨員檔案。組織關系已轉出但未接收的黨員,仍由原黨組織負責管理。黨組織不得無故拒絕轉向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