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關系引起的訴訟。
(2)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
(3)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的民事性質的訴訟。
2.商業案件。指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等。
3.勞動爭議案件。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雙方之間也會發生其他勞動爭議。
4.法律要求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非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壹條審判下列案件: (壹)依照法律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二)下級人民法院提審的第壹審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壹審案件;(四)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6)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復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