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檔案法律法規的產生和發展是不同的。根據考古發掘分析,古代國家對檔案的建立和檔案管理都有壹些規則或規定。在中世紀的歐洲自治城市中,也有專門的法規來調整檔案管理與利用關系的制度。現代檔案立法始於18年底的法國。1794年6月25日,法國頒布了專門的檔案法令(見7月7日的檔案法令),並根據這壹法令進行檔案改革,確立了國家檔案館集中化、建立國家檔案網絡和對外開放檔案的原則,影響了西歐國家。19世紀至20世紀初,英國、意大利、荷蘭、瑞典等國相繼制定了檔案法或法規。在蘇聯,1918年頒布的《列寧檔案法》確定了國家檔案全族化、集中統壹管理的原則,被後來的社會主義國家廣泛采用。1941年,蘇聯頒布了《國家檔案全宗條例》。美國在1934年6月頒布了《國家檔案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檔案立法在西方國家廣泛實施,如西班牙(1947)、瑞典(1949)、加拿大(1952)、比利時(1955)、英國(1958)。20世紀6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的檔案立法進入了壹個繁榮時期,西歐國家修訂或重新制定了壹批檔案法律法規。蘇聯、南斯拉夫、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等國頒布了新的檔案法或法規,日本、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斯裏蘭卡、土耳其、黎巴嫩、阿爾及利亞、紮伊爾、喀麥隆、塞內加爾、利比裏亞、澳大利亞、巴西等國也頒布了新的檔案法或法規。日本也在1987 65438+2月首次頒布了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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