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7條自然人得依法向信息處理機構查詢或復制其個人信息。如發現信息有誤,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及時更正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1038條信息處理人員不得泄露或篡改其收集、保存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但處理後無法查明具體個人且無法恢復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壹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