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的時間壹般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具體生效時間由本法規定;
(3)法律的具體生效時間由特別法確定;
(4)規定法律在頒布後達到壹定期限後生效;
法律法規實施日期:
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具體確定,必要時應當由議案的提案機關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壹審議機關在有關報告中予以說明。
實施的起始日期,為了便於記憶,壹般選擇某月的1或15;
根據不同的需求,準備期可以設定為半個月、壹個月、三個月、半年。
壹般來說,地方性法規實施的準備期可以略短,如壹個月;
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法律實施的準備期較長,通常至少要三個月,實施難度大的法律可能要半年以上。
可見,在立法中設置合理的實施準備期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法規通過和頒布後,立法機關加強對實施準備進度的監督是十分重要的。這應該算是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能之壹,也是人大立法和監督職能的結合。
有鑒於此,為保證法律法規的實際實施,作為立法技術規範,法律法規的實施日期應在充分考慮準備工作量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壹般不宜籠統規定“從頒布之日起”。
只有在立法調整事項特別緊急,法案需要盡快生效的情況下,才可以不考慮準備期而作出“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的規定。至於地方立法,壹般沒有特別緊急的情況需要在此類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