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練車屬於營運車輛,前五年每年檢驗壹次,第六年起每半年檢驗壹次。目前,根據交通新規,7座以下非營運小型私人載客汽車不需要上線年檢,但駕駛人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繳納或免征證明,在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合格標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教練車年審需要哪些資料?
1,行駛證原件;
2.強制保險的復印件;
3.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