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長期在外人員,應根據員工是否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三工”原則進行分析認定。外派員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明確,但是否屬於工作原因不明確,用人單位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壹般應認定為工傷。
外派員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不明確的,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員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死亡,但員工或者其家屬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死亡的,壹般不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