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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外派人員的工傷

法律分析:原則上應以員工行為是否符合因工傷亡作為被派出臨時出差人員的工傷認定標準。受傷時未明確認定為非工作原因的,壹般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於臨時被安排出差工作,直接從事某項具體工作的,實際上整個過程應該算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如果受傷原因不明或不能排除,視為工傷更為合適。

對於長期在外人員,應根據員工是否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三工”原則進行分析認定。外派員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明確,但是否屬於工作原因不明確,用人單位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壹般應認定為工傷。

外派員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不明確的,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員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死亡,但員工或者其家屬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死亡的,壹般不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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