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家庭的視聽資料、虛擬或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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