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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遊戲裝備認定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如果確有必要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可以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不應以盜竊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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