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義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範圍。交通事故不僅僅是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也有事故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