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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是什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與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義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範圍。交通事故不僅僅是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也有事故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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