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區內和紅線外的房屋不必拆遷;影響安全行使或者居民生產生活的,可以與公路建設管理部門協商補償或者拆除。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公路運營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小於15米;
(三)縣道不小於10米;
(四)鄉道不小於5米。
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
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勘界前已依法建成的公路建築控制區不得擴大,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遷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