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全國通用。第二十六條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培訓和考試。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由交通運輸部統壹印制和編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和管理。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