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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基本法的憲法內容

德國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權利(第1-19條)和與基本權利等同的所謂權利(第10條第4款、第33條、第3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國家組織條例分為列舉基本原則(第20-29條和第34條)、區分聯邦機構職能和權力的內部組織條例(第38-69條)和協調聯邦和州之間關系的條例(第30-32條、第35-37條、第70-146條)。

德國基本法分為以下十四章:

第壹章基本權利(第1-19條)

第二章聯邦和州?聯邦州法律第20-37條)

第三章聯邦議院(聯邦議院,第38-49條)

第四章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院,第50-53條)

第四章聯合委員會?第53a條)

第五章聯邦總統?Sident,第54條-61)

第六章聯邦政府(《聯邦憲法》第62-69條)

第七章聯邦立法(聯邦憲法,第70-82條)

第八章聯邦法律和聯邦行政的執行(聯邦憲法第83-91條)

第八章A * * *相同的任務(Gemeinschaftsaufgaben,第91a和91b條)

第九章司法(《刑法》,第92-104條)

第十章金融系統(Das Finanzwesen,第104a-115條)

第10a章* * *相同任務防禦狀態(Verteidigungsfall,文章115A-115L)

XI過渡和最終條款?Bestimmungen,貨號1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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