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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如何確保垃圾分類的強制實施?

20世紀90年代,德國頒布了《包裝廢棄物管理辦法》,提出對包裝廢棄物的管理應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和最終處置”的順序進行,並針對不同的包裝廢棄物設定回收目標和時限,強制要求包裝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負責包裝回收。辦法還對包裝廢棄物從收集到最終處置設定了量化標準,如規定包裝廢棄物的80%和運輸包裝的100%必須回收,使包裝處理的每個環節都有具體標準可循。德國也頒布了《包裝回收法》,要求除了包裝制造商,從事運輸的企業、代理商、批發商和零售商也必須負責回收包裝。

歐盟其他國家也制定了包裝回收的法律法規和策略。早在1994年,法國就頒布了《包裝廢棄物運輸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義務主動將廢棄的包裝材料交給制造商或零售商回收利用。

在《荷蘭包裝條約》中,特別要求企業支付部分費用支持國家環保計劃。

針對過度包裝的問題,英國制定了包裝的相關規定,要求包裝除了滿足商品的衛生安全要求外,不得添加過多的包裝。

內容引自《環境與生活》雜誌劉國偉的《大快遞國家砸包裝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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