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認為,法律語義學的理論不僅包括法律實證主義,還包括自然法學派和法律實在論。根據自然法理論,律師和法官在判斷法律命題的真實性時所使用的,並不完全是事實因素,而至少是某種程序中與道德相關的壹些標準。極端的自然法觀堅持法律制度和道德是壹致的,不公正的法律命題不可能是正確的;溫和派觀點認為,道德有時與法律命題的正確性有關。法律現實主義認為,法律命題的確切含義,即律師認為真實可信的條件,取決於語境。法律是法官判決的預言。這種語義規則將使法律命題具有工具性和預測性。壹些法律現實主義者甚至認為世界上沒有法律這種東西,或者說法律只是關於法官早餐吃什麽的問題。德沃金認為任何語義理論都是註定要失敗的。他們都想通過仔細研究法官和律師的言行,挖掘出壹些共同的規律,而法律的復雜程度遠遠超出壹般人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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