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有本質區別:壹是制定和頒布機關不同;第二,權威性和社會效果不同。地方政府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本省(市)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