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00年修訂)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要求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治理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縣以下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限期治理,責令停止生產,也可以責令重新安裝,給予行政處分,賠償等方法。環保部門可對其環境保護進行監督,並要求建設單位提交環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