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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損壞地下設施責任糾紛

法律分析:地面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以施工人未設置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為條件,即施工人設置了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的,客觀上可以免除責任。但如果地面建築者設置的警示標誌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保護他人安全的,仍構成違反註意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損失賠償。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或者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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