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情況,發生暴力、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需要停止運營服務;
第三種情況,由於惡劣天氣、軌道交通設施故障調試等外部因素導致無法安全運營;
第四種情況是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不符合經營條件的;
第五種情況是因重大安全任務、重大安保任務需要臨時中止的;根據情報部門的判斷,發現即將發生的城市軌道交通恐怖襲擊事件的情報線索需要暫時中止;
第六種情況是,在春運高峰、重大節假日、展銷會等特殊時期,軌道交通線路經過的劉樺地區或其他重點區域出現客流激增,采取增加運力、限制客流等措施仍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
此外,城市軌道交通在其他導致其暫時停止運營服務的情形下,可以暫時停止運營服務。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和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81號)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總體保持有序發展,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給質量和效率、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引導和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布局、改善城市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城市軌道交通投資巨大,公益性特征明顯,壹些城市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不足,未能把握實際需求和自身實力,存在規劃過於超前、建設規模過於集中、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壹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債務負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規範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