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居民和業主制定養犬公約,約定允許遛狗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誌並監督實施。住宅小區沒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組織實施。
根據上述規定,小區業委會或物業可以指定小區內可以遛狗或不可以遛狗的區域,在車庫內標註“請勿在地下車庫遛狗”等安全提示,小區保安會進行巡邏提醒。如果物業幹預制止無果或無效,居民可向公安機關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養犬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