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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職業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如何界定假冒偽劣和敲詐勒索的界限?

打假和敲詐勒索確實有壹定的界限。打假是以商品為基礎的,有壹定的法律條文支撐才能稱之為打假。而敲詐勒索則以對方違反法律法規,不危害食品安全為由向商家索賠。如果對方不支持賠償或者不賠償,造假者就會向商家施壓,要求起訴或者舉報其違法行為。其實打假和敲詐勒索有本質區別,非常容易混淆。比如對方生產的食品確實危害食品安全,我們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退款10。但如果產品沒有危害食品安全,只是標簽有缺陷,我們也要求對方賠償。如果對方不願意,我們會投訴舉報對方,甚至去法院起訴對方,以舉報起訴的方式恐嚇對方。這樣的行為自然涉嫌敲詐勒索。

事實上,當地法院已經就此事警告過這個18歲的造假者,但他依然頑固不化。當地人民法院駁回了他之前的很多起訴請求,大部分都是男方購買的。事實上,他們不是為了生活的需要而購買的,而是為了偽造和獲利。很明顯,他們不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定義,所以駁回了該男子的起訴請求。

當地法院多次駁回,但該男子仍濫用起訴牟利。這種行為給司法造成了很大的浪費,在當地法院連續提起大量類似訴訟,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最大的邊界問題是濫用起訴和恐嚇商家的心理使其妥協,而不是用法律法規來壓制。如果對方生產的商品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我們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手段進行賠償,但不能通過起訴、恐嚇,甚至舉報等手段讓對方妥協,這顯然違反了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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