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開采地下水或者新打井,都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取水許可。未經取水許可證批準,不得擅自打井、開采和使用地下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嚴格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和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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