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防止和減輕水土流失。
3.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和地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和自然恢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八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硬殼、地衣。
在侵蝕溝坡岸、河流兩岸、湖泊水庫周圍,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建設植物保護區。禁止開墾和開發植物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