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判例法。19年底制定了壹些統壹的成文法,主要是在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個國家的統壹貿易法(1906)和適用於所有國家的統壹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關於訂立合同的法律越來越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統壹商法典》(第二章)和《消費者信用保護法》(1968)。美國沒有合同法分章列舉各種合同關系,只有關於合同訂立、解除、無效、合同內容和形式等壹般原則的規定;但有些法典中有特別的規定,專門適用於某些合同,如保險、代理、承包等。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和不必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之間的區別。前者包括500美元以上的買賣合同、房地產合同、履行期超過壹年的合同、承諾子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合同、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的財產償還死者債務的合同。但買賣合同可以基於部分履行或驗收,不動產合同可以基於買受人修繕、入住或支付部分房款。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必須有合同的原因,即交易是內容。因此,雖然無償贈與事實上可以履行,但不能作為合同原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律不同,美國承認有利於第三方的合同效力,第三方有權要求履行合同。
上一篇:原車主是否承擔不過戶的責任?下一篇:民辦學校有哪些違法情況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