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障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並公布預防、控制、凈化、消除動物疫病的措施和技術規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撲滅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貼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
經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免疫質量不符合要求,經補充免疫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