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戶存款不能超過15萬元。定義如下:
(1)首先,低保戶應滿足無生活來源,有壹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本地戶籍等相關要求;
(2)因此,農村低保戶可以有存款,但不能超過壹定數額,而且每個城鄉的低保戶存款上限也不壹樣。
2.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縣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重新核定。
二、農村低保戶多久檢查壹次?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壹般每年核查壹次;
2、如果低保戶收入短期內變化不大,可以每半年核查壹次;
3、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鄉壹般實行按月按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