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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的迪拜公主出庭與丈夫對質。她為什麽選擇倫敦的法院?有什麽歷史淵源?

畢竟倫敦被譽為離婚的聖地——“離婚之都”。有些同學可能覺得這個詞很奇怪。離婚不是壹件好事。怎麽會有神聖的基地?但這不是貶義詞。對於眾多富豪夫婦中略顯弱勢的壹方,更是願意去倫敦離婚。

那是因為英國婚姻法和其他國家最大的區別就是不會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繼承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英國承認的婚姻,妳和妳的妻子在所有利益上是絕對壹致的,所有值錢的和不值錢的東西都是夫妻的。

在離婚法庭上,與其他國家相比,英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廣泛。例如,根據2000年“White vWhITE”的案例,認為即使看似只有丈夫在外創造收入,但家庭主婦實際上為家庭的維持做出了貢獻,因此家庭主婦和為家庭做出貢獻的壹方的貢獻是相等的,因此家庭財產應公平平均分配。

即使夫妻雙方在婚前簽署了壹些平等條約或婚前協議,在英國也未必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的基本原則是“公平”,但至於什麽是公平,當然要看法官的判斷,但大多會更偏向於弱勢群體。

再者,我認為最重要的壹點是,在倫敦法庭上,有太多富人夫婦的弱勢方,在這裏成功獲得了“應得”的財產。那是因為有成功的案例,現在迪拜公主感覺相對自信了。而且她還在倫敦買了豪宅,符合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離婚條件:“妳或妳的配偶在英國有永久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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