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申請房屋登記,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2)驗收;
(3)復習;
(四)記入登記簿;
(五)頒發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擴展數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自然條件、權利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房屋登記簿可以使用紙質媒介,也可以使用電子媒介。如果使用電子介質,應有唯壹明確的紙質介質轉換表,並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向權利人出具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登記的房屋為* * *所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 * *所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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