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是辦理抵押貸款的必經過程。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將自己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記載於法律規定的特定意外傷害的相關部分。通常,抵押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以按揭貸款為例,往往需要持產權證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