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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的期限

房屋抵押登記期限壹般為兩年。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的,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屆滿,債權銀行均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房屋登記為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有權就房屋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生效。動產抵押登記沒有法定期限,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房地產抵押登記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30日內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人,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登記是辦理抵押貸款的必經過程。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將自己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記載於法律規定的特定意外傷害的相關部分。通常,抵押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以按揭貸款為例,往往需要持產權證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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