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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分析: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以下幾種: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造成嚴重損失的;2.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賭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4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5.造謠惑眾,煽動鬧事;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7.拒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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