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從拍賣的抵押房地產中優先受償。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出售給抵押物的價款。抵押權人除了先支付工資、養老金、稅款外,還可以先向債務人追償自己的債權,優先於抵押物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他無擔保的壹般債權。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壹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壹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合同生效前必須登記的,應按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合同簽訂後才生效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支付;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衍生問題:
實現抵押權必須先起訴主債權嗎?
實現抵押權,不需要起訴主債權。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償還債權。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