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在不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進行業務拓展。分公司雖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分公司印章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負責。為防範風險,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印章的管理。1.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對加蓋分支機構印章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2.建立分支機構印章使用分級審批制度。日常文件和合同由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由分行報總行審批後方可使用,重大合同文件由總行備案審批。3.總行應由專人對各分行的印章進行監管,並定期對各分行的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損害總行利益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強制收回印章。4.分支機構臨時停業或歇業的,可要求分支機構在總行蓋章,直至分支機構重新開業。5.註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及時收回分支機構的印章,並及時銷毀作廢的印章。6.分公司相關人員涉嫌私自刻制分公司印章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分公司只要有營業執照,就可以有公司的合同章和公章,只要合法,總公司同意,就可以用這個章辦理任何事情。所以,無論是哪種行為,公司內部的事情都應該遵循公司法的流程,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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