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即理論上符合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取保候審。
但同時也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即對於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規定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即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除外。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的,但需要繼續偵查的除外)
對於累犯,分為壹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壹般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特別累犯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有上述犯罪行為之壹的,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