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壹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下的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易通表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先前的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條件,被確認為無效、變更或者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0條規定。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案件的責任是什麽?
締約過失案件的責任是: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使對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壹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在先的合同義務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者故意不成立、不解除或者不使合同無效而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致使對方遭受損失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壹方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事先約定的保護、通知、配合、保密等義務,致使對方信賴利益和固有利益遭受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