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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的業務範圍有哪些?營業執照上的正式表述是什麽?

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正式載明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和營業執照?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動產抵押;

(二)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業務(不含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四)限售商品;

(五)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擴展數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a)非必需品的銷售以及舊貨的購買和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物:

(壹)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產;

(六)國家機關頒發的除職稱證書以外的證件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住戶無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財產處置權時;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典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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