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動產抵押;
(二)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業務(不含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四)限售商品;
(五)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擴展數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a)非必需品的銷售以及舊貨的購買和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物:
(壹)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產;
(六)國家機關頒發的除職稱證書以外的證件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住戶無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財產處置權時;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典當管理辦法》